44 下列何人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無聲請證據保全之權?
(A)自訴人
(B)檢察官
(C)告訴人
(D)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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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95), C(1959), D(242), E(1) #139050

詳解 (共 8 筆)

#159289
第 219-4 條   I 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 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II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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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606
第 219-4 條 (審判中保全證據之聲...
(共 5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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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084
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得聲請證據保全之人:...
(共 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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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194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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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385

刑訴§219-4 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 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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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431
當事人及辨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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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448

「告訴人只能」透過向檢察官提出建議的方式來間接影響訴訟程序,因為他不是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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