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種對人之強制處分可在無令狀下為之?
(A)鑑定留置
(B)一般拘提被告
(C)羈押被告
(D)逮捕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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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7), B(214), C(92), D(2545), E(13) #139051

詳解 (共 8 筆)

#1269022
phpBQFl2s 來源:例解刑事訴訟法 作者:李知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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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61
答案改為A,D
因為鑑定留置期間未逾24小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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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56
第 71 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第 77 條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 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第 102 條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第 203 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 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第 203-1 條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 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鑑定事項。 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 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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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079
(A)鑑定留置(O;24小時內不用鑑定留...
(共 5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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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976

102條(羈押~押票)

I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II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      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      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      應羈押之處所。

五、      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      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III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IV        押票,由法官簽名。

 

203條(於法院外為鑑定)

I.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II.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III.         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203條之1(鑑定留置票)

I            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II          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      案由。

三、      應鑑定事項。

四、      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五、      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

III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

IV        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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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390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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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899
203-1.7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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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976

後來答案有更正,此題的答案應改為A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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