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種對人之強制處分可在無令狀下為之?
(A)鑑定留置
(B)一般拘提被告
(C)羈押被告
(D)逮捕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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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7), B(214), C(92), D(2545), E(13) #139051
統計: A(567), B(214), C(92), D(2545), E(13) #139051
詳解 (共 8 筆)
#1269022
來源:例解刑事訴訟法 作者:李知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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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61
答案改為A,D
因為鑑定留置期間未逾24小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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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56
| 第 71 條 |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
| 第 77 條 |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 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
| 第 102 條 |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
| 第 203 條 |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 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
| 第 203-1 條 | 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 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鑑定事項。 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 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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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976
第102條(羈押~押票)
I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II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 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 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 應羈押之處所。
五、 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 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III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IV 押票,由法官簽名。
第203條(於法院外為鑑定)
I.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II.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III.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第203條之1(鑑定留置票)
I 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II 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 案由。
三、 應鑑定事項。
四、 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五、 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
III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
IV 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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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899
203-1.7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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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976
後來答案有更正,此題的答案應改為A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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