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通常訴訟程序,如被告有正當理由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置?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B)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C)延展言詞辯論期日
(D)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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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25), C(2689), D(163), E(0) #139057

詳解 (共 6 筆)

#649576
第 38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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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681
第 385 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 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 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 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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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02
第一百五十九條(期日之變更或延展)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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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2604
1 在通常訴訟程序,如被告有正當理由而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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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52
這題是依據哪條?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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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839

如果認定有正當理由,則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辯論的聲請,並延展言詞辯論期日。
選項(B)及(D)的「一造辯論判決」適用於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的情況。
選項(A)的「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通常發生在兩造當事人均無正當理由遲誤期日,視為合意停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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