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對於下列何種之裁定得抗告?
(A)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
(B)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對同一案件由繫屬在後法院審判之裁定
(C)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
(D)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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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356), C(2179), D(228), E(0) #139056
統計: A(205), B(356), C(2179), D(228), E(0) #139056
詳解 (共 9 筆)
#11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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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739
選項(B)
第404條(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B屬於管轄的裁定
第404條(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B屬於管轄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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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459
(A)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X;不得抗告。猜想因不得上訴,效果類似第二審法院為終審法院,故無抗告法院/第三審法院/直接上級法院得作抗告之裁定)
(B)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對同一案件由繫屬在後法院審判之裁定(X;不得抗告。管轄裁定原則不得抗告)
(C)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O;得抗告。猜想侵害人身自由較嚴重,故得抗告)
(D)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裁定(X;不得抗告。管轄或程序之裁定原則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 第 405 條 (抗告之限制(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B)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對同一案件由繫屬在後法院審判之裁定(X;不得抗告。管轄裁定原則不得抗告)
(C)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O;得抗告。猜想侵害人身自由較嚴重,故得抗告)
(D)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裁定(X;不得抗告。管轄或程序之裁定原則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 第 405 條 (抗告之限制(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 第 404 條 (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刑事訴訟法 第 504 條 (裁判(三)-移送民庭)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 第 505 條 (裁判(四)-移送民庭)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零四條之規定。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 第 511 條 (裁判(五)-移送民庭)
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零四條之規定。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 第 511 條 (裁判(五)-移送民庭)
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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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5022
懶人包:只要是嚴重影響憲法保障的人的權利(如人身自由)是可以抗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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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203
(A) §405
(B) §404 I本文
(C) §404 I
(D) §504、 §505、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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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4 條 (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B),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C)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第 405 條 (抗告之限制)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A)。第 504 條 (裁判-移送民庭)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D)。
第 505 條 (裁判-移送民庭)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零四條之規定。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D)。第 511 條 (裁判-移送民庭)
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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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705
請問B是哪條???THANKS
D §511
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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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145
求好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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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66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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