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22 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規定中的「不得再行自訴」之範圍?
(A)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告訴,且未撤回告訴
(C)配偶對於他方配偶之通姦行為予以宥恕
(D)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未於告訴法定期間內為合法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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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1675), C(335), D(368), E(0) #139054
統計: A(479), B(1675), C(335), D(368), E(0) #139054
詳解 (共 10 筆)
#430779
刑訴§322(自訴之限制–不得告訴請求者)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之情形:
⒈告訴期間內未經合法告訴(§237)→(D)
⒉告訴或請求撤回者(§238Ⅱ、§243Ⅱ)→(A)
⒊依法不得告訴或請求者(刑法§245Ⅱ)
⒋已撤回自訴之人(§325)
⒌被害人明示不與追訴(§233Ⅱ但書)
刑法§245(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C)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訴§323(自訴之限制–開始偵查)→(B)之情形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告訴、告發、自首)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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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508
照條文來看是可以,這題真的很饒舌。我覺得他應該是在考323第一項的但書。
下面是小弟的看法,不知道對不對。看看參考就好^^
323: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 ,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323中的228條在指告訴,而且依這題題意應該是要把他想成非告訴乃論之罪,再配上323第一項但書來看,就會得到非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依告訴而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也就是可以再行自訴。最後檢察官就是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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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773
B.
告訴乃論罪偵查中仍得再提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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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640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此規定於答案(A).(C).(D)可參考下列四點:
(一)本項限制是限於「告訴乃論之罪」。
(二)其所謂不得告訴或請求之情形包括:
1.於告訴期間內無合法之告訴,超過告訴期間者。
2.告訴已經撤回者(刑法第238條第2項)。
3.依法不得告訴者(例如:刑法第245條第2項之對於配偶縱容或囿恕者)。
4.(林俊益老師)被害人死亡,尤其配偶.直系血親所提起之自訴,告訴乃論之
罪,被害人明示不願追究之意思(刑法第233條第2項)
(三)此所謂不得告訴之情形,並不包括撤回自訴後之不得告訴。亦即撤回自訴後同一人再行自訴者,係依據刑法第325條第4項之規定不得自訴。
(四)一人不得告訴,對於其他人自訴權人不生影響。
關於為何答案是(B),此點是考你刑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的爭點:
刑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
,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此爭點有多位學者學說,這裡我僅就通說和實務見解所採的學說做說明,此條項目的在於強調公訴優先之原則,並非擴大自訴權,所以認為告訴乃論之罪之被害人,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不得再自行自訴。所以(B)的答案是因為公訴優先原則不得自訴,而非刑法第322條不得告訴之情形,答案是說還在告訴阿,當然不屬於刑法第322條所規定不得自訴之範圍囉。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此規定於答案(A).(C).(D)可參考下列四點:
(一)本項限制是限於「告訴乃論之罪」。
(二)其所謂不得告訴或請求之情形包括:
1.於告訴期間內無合法之告訴,超過告訴期間者。
2.告訴已經撤回者(刑法第238條第2項)。
3.依法不得告訴者(例如:刑法第245條第2項之對於配偶縱容或囿恕者)。
4.(林俊益老師)被害人死亡,尤其配偶.直系血親所提起之自訴,告訴乃論之
罪,被害人明示不願追究之意思(刑法第233條第2項)
(三)此所謂不得告訴之情形,並不包括撤回自訴後之不得告訴。亦即撤回自訴後同一人再行自訴者,係依據刑法第325條第4項之規定不得自訴。
(四)一人不得告訴,對於其他人自訴權人不生影響。
關於為何答案是(B),此點是考你刑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的爭點:
刑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
,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此爭點有多位學者學說,這裡我僅就通說和實務見解所採的學說做說明,此條項目的在於強調公訴優先之原則,並非擴大自訴權,所以認為告訴乃論之罪之被害人,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不得再自行自訴。所以(B)的答案是因為公訴優先原則不得自訴,而非刑法第322條不得告訴之情形,答案是說還在告訴阿,當然不屬於刑法第322條所規定不得自訴之範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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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062
考“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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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590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為「不得再行自訴」的前提。 而(B)選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告訴,且未撤回告訴」,既然未撤回告訴,就沒有已不得告訴的問題,因為已經告訴了,既然前提不滿足,當然就沒有再行自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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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754
(B)§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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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29
所以(B)是可以再自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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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911
題目也太饒舌!!!<<<<非屬>>>>兩字可以放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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