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之詰問,原則上屬於限制與禁止之範圍,但如有正當理由時,例外得詰問之?
(A)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
(B)對無證據支持之事實
(C)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D)不合法之誘導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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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1805), C(407), D(558), E(0) #139035
統計: A(299), B(1805), C(407), D(558), E(0) #139035
詳解 (共 5 筆)
#114758
166-7條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一○、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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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571
[口訣: 有正當理由 事覆意損(四塊付一筍)]
刑事訴訟法 第166-7條 (詰問之限制)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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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116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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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6838
(A)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X;不得詰問)
(B)對無證據支持之事實(O;有正當理由得詰問。重大人事)[重覆大損個人事實]
(C)抽象不明確之詰問(X;不得詰問)
(D)不合法之誘導詰問(X;不得詰問)
刑事訴訟法 第 166-7 條 (詰問之限制)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B)對無證據支持之事實(O;有正當理由得詰問。重大人事)[重覆大損個人事實]
(C)抽象不明確之詰問(X;不得詰問)
(D)不合法之誘導詰問(X;不得詰問)
刑事訴訟法 第 166-7 條 (詰問之限制)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刑事訴訟法 第 180 條 (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 (偵查不公開原則) [國家名譽證人不當]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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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8190
A為什麼不行 ?
因為A不是第五款至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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