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有關交互詰問的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行主詰問時,原則上不得誘導詰問
(B)對假設性事項,不得詰問
(C)證人對詰問者顯示反感時,得為誘導詰問
(D)行反詰問時,不得誘導詰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 B(103), C(383), D(1695), E(0) #186969
統計: A(60), B(103), C(383), D(1695), E(0) #186969
詳解 (共 9 筆)
#155366
| 第 166-1 條 |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 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
| 第 166-7 條 |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 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 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一○、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
33
0
#1312766
主詰-原則不得誘導
反詰-必要時得誘導
31
0
#1469393
D.行反詰問時,因證人、鑑定人通常非屬反詰問者之友性證人,多呈現不願供述之態度,故在反詰問可作比在主詰問較為自由之詰問,例如:為究明證言之真實性以及內容之確認,防止日後推卸,得為重複性詰問;又如:採迂迴方式,從不相關事項著手,逐漸迫近核心以收實效,得為與本案無關之詰問;而且,反詰問較不易發生證人、鑑定人附和詰問者而作非真實供述之情形,且經由誘導詰問更能推敲或發現證人、鑑定人於主詰問時之供述是否真實。故於反詰問時允許為誘導詰問,然為防止證人、鑑定人亦有迎合或屈服於詰問者意思之可能或招致羞辱之危險,誘導詰問應於必要時始得為之,至於何種情形為「必要時」,則由審判長裁量。
20
1
#239925
17
0
#2283109
(C) 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證人、鑑定人如果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原則上即非友性證人,此時應無配合詰問者相互勾串證詞之虞,故准許誘導詰問。
資料來源http://www.swlaw.com.tw/listperson.asp?idno=683
11
0
#4862459
(A)行主詰問時,原則上不得誘導詰問(O)
(B)對假設性事項,不得詰問(O;若能加寫「原則上」會更好)
(C)證人對詰問者顯示反感時,得為誘導詰問(O)
(D)行反詰問時,不得誘導詰問(X;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B)對假設性事項,不得詰問(O;若能加寫「原則上」會更好)
(C)證人對詰問者顯示反感時,得為誘導詰問(O)
(D)行反詰問時,不得誘導詰問(X;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刑事訴訟法 第 166-7 條 (詰問之限制)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7
0
#897483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 此限: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這樣看來,若有正當理由還是可以詰問的啊!B選項的敘述是否有瑕疵?應該是說"原則上"不得詰問比較妥當吧?
這樣看來,若有正當理由還是可以詰問的啊!B選項的敘述是否有瑕疵?應該是說"原則上"不得詰問比較妥當吧?
4
0
#1118264
166-7 II 第五款 : 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不得詰問。
2
0
#1117889
請問B選像在哪一條?我怎麼都找不到,是有新修法這是舊題目嗎?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