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關於舉證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不得視為自認
(B)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視為自認
(C)法官個人私下已知之事實,當事人無庸舉證
(D)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當事人得以證據推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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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130), C(74), D(2145), E(0) #139027
統計: A(341), B(130), C(74), D(2145), E(0) #139027
詳解 (共 6 筆)
#721408
謝謝 all
(A)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不得視為自認 (279 應否自認 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B)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視為自認 (280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C)法官個人私下已知之事實,當事人無庸舉證 (278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D)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當事人得以證據推翻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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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6
| 第 279 條 |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 | |
| 第 280 條 |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 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 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 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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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780
(A)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不得視為自認(X;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B)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視為自認(X;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C)法官個人私下已知之事實,當事人無庸舉證(X;無此法條)
(D)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當事人得以證據推翻之(O)
民事訴訟法 第 279 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②自認)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B)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視為自認(X;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C)法官個人私下已知之事實,當事人無庸舉證(X;無此法條)
(D)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當事人得以證據推翻之(O)
民事訴訟法 第 279 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②自認)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80 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③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281 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④法律上推定之事實)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補充
民事訴訟法 第 282 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⑤事實之推定)
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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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011
D為什麼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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