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當事人於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A)若一造不到場者,受命法官應另定新準備期日
(B)若兩造皆不到場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C)若一造不到場者,受命法官應對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
(D)若原告無正當理由於準備程序不到場者,視為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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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376), C(2034), D(102), E(0) #139026

詳解 (共 9 筆)

#834727
B是第191條第一項~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時用的

題目是問~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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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414

(A)若一造不到場者,受命法官應另定新準備期日 ->對到場之一 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未到場之人
(B)若兩造皆不到場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言詞辯論期日
(C)若一造不到場者,受命法官應對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 
(D)若原告無正當理由於準備程序不到場者,視為撤回起訴->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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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8
第 191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 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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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8

273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受命法官 應應應應應   對到場一造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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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745

擬制合意停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當事人兩造沒有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如果在4個月內不繼續進行訴訟的話,就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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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0180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
(共 3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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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4


第 273 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 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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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8197
民事訴訟法 第 191 條 當事人兩...
(共 2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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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369
請問B為什麼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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