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屬於裁定停止之事由?
(A)當事人死亡,而有訴訟代理人者
(B)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C)法定代理人死亡
(D)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
統計: A(1562), B(327), C(245), D(201), E(0) #139021
詳解 (共 8 筆)
(A)當事人死亡,而有訴訟代理人者(O;裁定停止)
(B)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X;當然停止)
(C)法定代理人死亡(X;當然停止)
(D)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X;當然停止)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 第 173 條 (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裁定停止之事由
第 173 條 訴訟當然停止之例外情形-有訴訟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八條(當事人死亡)、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法人合併消滅)及第一百七十條(喪失訴訟能力、法代死亡、代理權消滅)至前條(信託任務終了、被選定當事人喪失資格)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就是說藍色字這些狀況發生時,原本效果是訴訟當然停止,
但在有訴訟代理人的時候不適用(意指訴訟不會當然停止),
但,法院仍然可以看情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 181 條 當事人因天災戰事與法院隔絕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 182 條 以他訴訟為據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 182-1 條受理權限與行政法院見解有異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第 182-2 條 已繫屬外國法院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
第 183 條 牽涉犯罪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 184 條 第三人訴訟參加
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在該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
第 185 條 告知訴訟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