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關於訴訟救助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人不得聲請訴訟救助
(B)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C)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訴訟費用之擔保
(D)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1899), C(77), D(131), E(0) #139020
統計: A(26), B(1899), C(77), D(131), E(0) #139020
詳解 (共 1 筆)
#185068
第一百零八條(外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
第一百零九條之一(駁回訴訟之限制)
第一百十一條(訴訟救助之效力2)
第一百十條(訴訟救助之效力1)
|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
|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
|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
|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
|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
|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
|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
|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
4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