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住所地:新竹市)在桃園市之市區開車,將乙(住所地:嘉義市)撞成重傷,就乙嗣後因而請求甲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下列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C)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D)桃園地方法院有非專屬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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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97), C(3500), D(156), E(0) #630348

詳解 (共 8 筆)

#1424469
(A)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以原就被之普通審判籍
 
(B)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D)桃圜地方法院有非專屬的管轄權 -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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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533
民訴第1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新竹)民訴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者,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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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013
乙嗣後因而請求甲侵權 損害賠償的訴訟,所以是乙告甲,甲為被告,以原就被,所以新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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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7261

(A)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X;相符,普通審判籍)
(B)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X;相符,特別審判籍)
(C)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O;不符)
(D)桃園地方法院有非專屬的管轄權(X;相符)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 (普通審判籍-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 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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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631
疑。。那為什麼新竹有
有大大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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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070
原本題目:1甲(住所地:新竹市)在桃園市...
(共 2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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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634
以原就備原則嘉義不是本來就有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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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733
(A) 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第 1 條
(B) 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第 15 條
(C) 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D) 桃園地方法院有非專屬的管轄權---第 15 條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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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1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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