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專屬管轄事件?
(A)分割共有土地之訴
(B)請求交付買受房屋並移轉所有權之訴
(C)再審之訴
(D)請求返還所有土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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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776), C(206), D(292), E(0) #630349
統計: A(41), B(2776), C(206), D(292), E(0) #630349
詳解 (共 9 筆)
#909268
(B) 請求交付買受房屋並移轉所有權之訴是不動產的債權行為,所以屬於第10條2項-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並非專屬管轄)
(D)請求返還所有土地之訴為民法第767(物上請求權)(物權篇),屬於第10條1項-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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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12
(C)民事訴訟法第499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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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591
5F (A)分割共有土地之訴 -訴訟標的為民法第824條(分割共有物之方法),依照條文也屬於物權編.再對照民事訴訟法第10條1項-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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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166
請教一下,不動產是債權或物權要怎麼判斷?
B有買受房屋,D無,所以B是債權D是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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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42
A是第10條1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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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751
(A) 分割共有土地之訴---第 10 條
(B) 請求交付買受房屋並移轉所有權之訴---債權
(C) 再審之訴---第 499 條
(D) 請求返還所有土地之訴---第 10 條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不動產債權契約之公證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若法律無特別規定,不動產買賣、贈與等契約之當事人只要口頭應允,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依法無須另行簽訂書面,亦無須公證。
惟民法第166-1條規定,為要求不動產移轉時之要式性:
該法條尚未經行政院訂立施行日期(當時修法時指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為民法中唯一已公布但未施行之條文。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第 499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物權(Rights In Rem/ius in re/Sachenrecht/droit réel)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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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對於標的物之支配範圍為區別標準,可以把物權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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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物權:所有權對於物有全面支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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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限物權: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支配標的物;所有權之外的其他物權,都屬於定限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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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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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直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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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的保護絕對性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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