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專屬管轄事件?
(A)分割共有土地之訴
(B)請求交付買受房屋並移轉所有權之訴
(C)再審之訴
(D)請求返還所有土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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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776), C(206), D(292), E(0) #630349

詳解 (共 9 筆)

#909268
(B) 請求交付買受房屋並移轉所有權之訴是不動產的債權行為,所以屬於第10條2項-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並非專屬管轄)
(D)請求返還所有土地之訴為民法第767(物上請求權)(物權篇),屬於第10條1項-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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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12
(C)民事訴訟法第499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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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591
5F (A)分割共有土地之訴 -訴訟標的為民法第824條(分割共有物之方法),依照條文也屬於物權編.再對照民事訴訟第10條1項-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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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7270
(A)分割共有土地之訴(X;不動產分割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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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166

請教一下,不動產是債權或物權要怎麼判斷?

B有買受房屋,D無,所以B是債權D是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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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695
我是這樣記:無權佔有-->返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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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0232
請求交付  係 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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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42
A是第10條1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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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751
(A) 分割共有土地之訴---第 10 條
(B) 請求交付買受房屋並移轉所有權之訴---債權
(C) 再審之訴---第 499 條
(D) 請求返還所有土地之訴---第 10 條
 
第 10 條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不動產債權契約之公證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若法律無特別規定,不動產買賣、贈與等契約之當事人只要口頭應允,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依法無須另行簽訂書面,亦無須公證。

惟民法第166-1條規定,為要求不動產移轉時之要式性

  1.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2.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該法條尚未經行政院訂立施行日期(當時修法時指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為民法中唯一已公布但未施行之條文。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1.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第 499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物權(Rights In Rem/ius in re/Sachenrecht/droit réel)

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一個物成立一個所有權,稱為「一物一權主義」。

分類

  1. 基於物權法定,民法物權編將物權類型分為: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共8種。
  2. 以對於標的物之支配範圍為區別標準,可以把物權分為:
    • 完全物權:所有權對於物有全面支配的權利
定限物權: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支配標的物;所有權之外的其他物權,都屬於定限物權。

物權(Rights In Rem/ius in re/Sachenrecht/droit réel)

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一個物成立一個所有權,稱為「一物一權主義」。

分類

  1. 基於物權法定,民法物權編將物權類型分為: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共8種。
  2. 以對於標的物之支配範圍為區別標準,可以把物權分為:
    • 完全物權:所有權對於物有全面支配的權利
    • 定限物權: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支配標的物;所有權之外的其他物權,都屬於定限物權。

內容

  • 對物直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
  • 排他的保護絕對性

效力

  • 排他效力:同一個標的物,已成立的物權可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權再行成立。
  • 優先效力:物權優先於債權,先設定的物權優先於後設定的物權(必須為得相容之物權)。
  • 追及效力: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不論輾轉入於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仍得就該物主張其物權。
  • 物上請求權:包括「物權人物上請求權」及「占有人物上請求權」
    • 物權人物上請求權: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
    • 占有侵奪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9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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