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行政程序法對於比例原則之規定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三原則,其中何者又稱為狹義之比例原則?
(A)適當性原則
(B)必要性原則
(C)衡量性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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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914), C(3094), D(116), E(0) #410592
統計: A(275), B(914), C(3094), D(116), E(0) #410592
詳解 (共 7 筆)
#610767
比例原則 (一)意義
國家在實施公權力的作為,要求「方法與目的」之均衡,以保護人民的權利免於遭受國家的過度侵害,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比例原則係調和行政裁量權與人民權利之同時並存,故在干涉行政領域採最嚴格的審查基準。依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1 )適合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目的正當)
(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手段必要)
( 3 )狹義比例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限制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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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35
1. 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須有合憲之依據,且須符合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
2. 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 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所採行之手段應與行政目的之間加以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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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397
1. 適當性原則:合目的。
2.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
3. 衡量性原則:損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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