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婚生子女乃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現行民法第1062條設有所謂受胎期間的推定,除能舉證證明者外,原則上以那一段期間為受胎期間?
(A)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B)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日起至第三百日止,為受胎期間
(C)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零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一日止,為受胎期間
(D)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零八日起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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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16), B(699), C(443), D(204), E(0) #410585
統計: A(4616), B(699), C(443), D(204), E(0) #410585
詳解 (共 10 筆)
#675213
每次考這題,腦中都會浮現程怡老師唸「181、302」的聲音~ 好難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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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884
18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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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260
第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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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13
18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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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29
民法§1062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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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636
受胎期間乃依據醫學上的研究與經驗平均值來界定,從懷孕到出生大約10個月,界定的範圍是第181日至第302日,大約是第7月到第10月(總共4個月),前6個月尚未成形(尚未發育完全),從第7個月開始,大腦已成形,眼睛已可睜開,推定為真正成形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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