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1、B-1、B-2、D-1、D-2 組者,在避難層之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A)一公尺
(B)一點二
公尺
(C)二公尺
(D)二點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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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16), C(286), D(44), E(0) #1128604
統計: A(18), B(116), C(286), D(44), E(0) #1128604
詳解 (共 1 筆)
#1602761
根據 <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施工篇 第四章第一節 第90-1條>
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十七公分應增為二十公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一OO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之計算值;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OO平方公尺時,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十公分。
三、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其他建築物(住宅除外)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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