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義務人對於警察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有所不服,其救濟方式為下..-阿摩線上測驗
2F 凝 高三下 (2024/03/02)
義務人對於警察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有所不服,其救濟方式為下列 何者?
(A) 異議
(B) 上訴
(C) 抗告
(D) 申訴。
法條
警察執行使法
第29條(異議)
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II.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II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