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採限制性招標者,應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之理由,簽報:(A)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B)主管機關認定 (C)預算書敘明 (D)指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