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以該辦公、 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其規約應明定之事項?
(A)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B)約定營業項目及種類
(C)公共基金之分配
(D)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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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90), C(50), D(99), E(0) #321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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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489
第 26 條1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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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6247
第 26 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A)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D)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C)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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