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非封閉式之公寓大 廈集居社區,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其 規約應明定之事項?
(A)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B)約定營業項目及種類
(C)公共基金之分配
(D)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 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6 條)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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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3478), C(369), D(720), E(0) #177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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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58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非封閉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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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
  2. 保管文件之移交。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

  3.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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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15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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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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