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起造人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
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 3 個月內召集區分
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B)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
備
(C)起造人為數人時,應經主管機關選任一人為之
(D)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主管機關為公寓大廈
之管理負責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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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2), B(383), C(343), D(339), E(0) #1776404
統計: A(3832), B(383), C(343), D(339), E(0) #1776404
詳解 (共 2 筆)
#4229659
-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
- 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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