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起造人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
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 3 個月內召集區分
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B)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
備
(C)起造人為數人時,應經主管機關選任一人為之
(D)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主管機關為公寓大廈
之管理負責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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