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 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任委員
(B)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
(C)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D)主任委員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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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3), B(180), C(204), D(4145), E(0) #1776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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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59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及第3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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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669
  1.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2.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
  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
  4.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5.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6.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
    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
    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
    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
    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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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660
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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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156280
未解鎖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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