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關於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之公告,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應由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
(B)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期公告
(C)應定期將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情形公
告
(D)應定期將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情形公告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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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3), B(3606), C(457), D(470), E(0) #1776390
統計: A(543), B(3606), C(457), D(470), E(0) #1776390
詳解 (共 3 筆)
#3549895
第 20 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
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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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507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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