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 權利義務的敘述,何者錯誤?
(A)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欠繳之地價稅與房屋稅
(B)應於繼受前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資料
(C)應於繼受前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相關會計憑證 、會計 帳簿等資料
(D)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 務事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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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46), B(143), C(387), D(338), E(0) #177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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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941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利害關係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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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利害關係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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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557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
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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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15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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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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