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B)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住戶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C)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 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D)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且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地 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 集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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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3560), C(481), D(494), E(0) #177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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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1862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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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424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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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581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

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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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7308
(B)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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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423
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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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53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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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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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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