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敘
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出席
(B)議案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提議
(C)須出席人數 3/4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
所有權 3/4 以上之同意
(D)規約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得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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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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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 B(3448), C(763), D(426), E(0) #1776407
統計: A(334), B(3448), C(763), D(426), E(0) #1776407
詳解 (共 7 筆)
#3547799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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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705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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