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
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
(B)由主席簽名
(C)於會後 15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D)會議紀錄應經各區分所有權人簽名確認後再公告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1), B(548), C(575), D(3677), E(0) #1776410
統計: A(101), B(548), C(575), D(3677), E(0) #1776410
詳解 (共 5 筆)
#4243754
第 34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
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