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起造人提列公寓大廈公
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主管機
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B)起造人依法完成點交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
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C)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起造人就公寓大
廈公共基金交付信託
(D)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所應提列之一定比例或金額,
其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C)...
未解鎖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