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起造人提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敘述, 何者錯誤?
(A)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B)起造人依法完成點交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C)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交付信 託
(D)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所應提列之一定比例或金額,其比例或金額,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4), B(398), C(1109), D(341), E(0) #2688636

詳解 (共 3 筆)

#5673408

由二管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交付信託

ㅤㅤ
2
0
#6224218
第 18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A)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B)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D)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C) 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1
0
#5041040
第 18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
(共 4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93725
未解鎖
4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起...
(共 6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