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5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被認定亦為憲法上所稱之法官,係依據:
(A)判例
(B)法律
(C)法理
(D)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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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287), C(62), D(857), E(0) #142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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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900
釋字162號 解釋文 一、行政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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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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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行政法院院長、公懲會委員長,適用憲法第81條?評事、公懲會委員為法官?

解釋文
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理由書
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行政法院院長兼任評事,並得充庭長,乃擔任院長職務之結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並不參與懲戒案件之審議,均非憲法第八十條所稱之法官,無終身職之可言。故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而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業經本院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有案。惟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之保障規定,固在使法官能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無所顧忌,但非謂法官除有同條所定之免職、停職等情事外,縱有體力衰弱致不能勝任職務者,亦不能停止其原職務之執行而照支俸給,故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至法官任用資格應如何求其適當,俾能善盡職責,乃屬立法時考慮之問題,併予敘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黃少谷 大法官 林紀東 陳樸生 陳世榮 范馨香 翁岳生 李潤沂 蔣昌煒 梁恒昌 洪遜欣 鄭玉波 涂懷瑩 姚瑞光 翟紹先 楊與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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