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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76依現行憲法之規定以及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就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機關,不包括:
(A)總統府
(B)行政院
(C)考試院
(D)司法院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1F
Lin Chun 高二下 (2015/05/14)
(一)提案: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立法委員、黨團

  提案為法律制定的第一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1.行政院
  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足見行政院的提案權是屬於行政全體,至於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則無單獨提案權。
  2.司法院
  根據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可知,司法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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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依現行憲法之規定以及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就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