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彈劾總統、副總統與公務人員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皆屬於監察院..-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6F es870450 高二下 (2021/09/13)
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是以,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情事,且其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應付懲戒者,得主動調查並成立彈劾案後,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 ★ 彈劾案之程序: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立法院提案→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 公務人員彈劾案:監察院提案→司法院懲戒法院審理 是以選項(D)彈劾總統是立法院與司法院的職權;彈劾公務人員是監察院的職權 應該更正為"彈劾總統是立法院與司法院的職權;彈劾公務人員是監察院與司法院的職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更名為「懲戒法院」 |
7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13)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83072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監察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086071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0930823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8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13)
(0820116 全文修正)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理由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參考立法院函頒之「立法慣用語詞」修正之。
(1071218 全文修正) 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