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6
補充未來修法方向
公務人員考績法 草案
第六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優、甲、乙、丙、丁五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
32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考績分數達 90 分(含)以上,其考績等次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