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華民國嘉邑行善團」於民國八十九年依據下列何法登記立案?
(A) 民法
(B) 社會秩序維護法
(C) 組織犯罪防治條例
(D) 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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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51), C(23), D(7228), E(0) #204460

詳解 (共 3 筆)

#960702
人民團體法 第 4 條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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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732
嘉邑行善團(Jia-yi Charitable Group),1965年由何明德創辦,是中華民國嘉義地區一個以造橋鋪路為主的社會公益性團體。在沒有政府預算的支援下,至2010年7月止已興建436座橋,被當時總統馬英九譽為「不僅是台灣之光,更是世界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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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5346

(0780120 全文修正)

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

第 10 條

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規定人民團體成立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程序

 

(1091230 修正)

人民團體法

第 10 條

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人民團體圖記由其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三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主管機關得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供社會大眾查詢人民團體相關立案資訊。

 

理由

一、現行印信相關規定,係於民國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國民政府頒發印信條例」。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係增訂於民國四十六年,適用對象納入各級人民團體,施行距今長達六十餘年,歷經行憲初期、戒嚴、解嚴、動員戡亂時期,惟考量當前社會民主風氣、人民組織結社自由,與當年時空環境迥然不同,對於人民團體圖記樣式,仍採高度管制,實有檢討之必要

二、考量當前各級人民團體數急遽增長,而政府資源有限,有關圖記刻製之費用,現行仍以政府公務預算支付,實有檢討之必要,且更應尊重團體自治自主原則,對於圖記之質料、形式及尺度,亦無採高度限制之必要。故為明文排除印信條例有關人民團體圖記之適用,爰刪除本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並增列第二項規定。至原已立案之人民團體對主管機關核發之圖記仍可繼續使用,如有遺失或換發需要時,應依本條規定辦理。

三、人民團體係以推展公共利益為目的之團體,考量當前網際網路資訊之普遍性,且為利社會各界更迅速查詢團體立案相關資訊,爰增列第三項規定,其所定網際網路方式,包含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官方網站,提供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名稱、類型成立日期、會址、連絡電話、理事長之姓名、屆次及任期起迄……等資訊,以供社會大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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