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屬於何種原則?
(A)法律優越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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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7), B(7179), C(51), D(272), E(0) #153947

詳解 (共 5 筆)

#1151182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
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只用命令定之。
 
A. 法律優越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下位階的法令規則不得抵觸上位階的法令規則,命令抵觸法律者無效。
C.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八條)
D.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應具體明確,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行為是否恰當。其意義應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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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182

此為絕對法律保留原則。

基本權保障四層級

憲法保留: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如人身自由。

國會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罪刑法定主義,不得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已發布命令為之。

一般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以法規命令規範,如關於給付行政措施。

非屬法律保留:執行法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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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539

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不要只看到命令不能去規定法律那邊-->會變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這裡是說(只有法律可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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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71
不是法律保留的事項可以用命令定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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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047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特定的事項(如人民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立法院通過)規定,不能只靠行政機關的命令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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