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人民依法參加考試, 為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必要途徑,此觀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甚明。此種資格關係人民之工作權,自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權利,不得逕以命令限制之。
11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17條參政權之保障範圍? (A)中華民國國民年滿4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