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A)教育部政務次長
(B)台北縣長
(C)國立大學教授
(D)市立高中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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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6), B(266), C(334), D(2911), E(0) #160730
統計: A(536), B(266), C(334), D(2911), E(0) #160730
詳解 (共 10 筆)
#366963
教育部政務次長---是政務人員---所以不適用
台北縣長--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產生--適用地方制度法
國立大學教授--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高中職員--出納組員 委任5-薦任7職等...屬於上述法條的適用範
台北縣長--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產生--適用地方制度法
國立大學教授--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高中職員--出納組員 委任5-薦任7職等...屬於上述法條的適用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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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754

服務法:授有俸給(領國家薪水)
懲戒法:行政相關-政務官、首長、行政職(有行政權-受懲戒)+軍人
保障法:參加國家考試+行政加給
任用法:常業文官(考點:政務官、事務官區分)
(個人不專業整理.應付考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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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60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 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 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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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76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二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三 各級民意機關。四 各級公立學校。五 公營事業機構。六 交通事業機構。七 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其範圍與學理上之常業文官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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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67
因為有的大學教授是請外面的知名人士來講座,例如吳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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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68
國立大學教授--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高中職員--出納組員 委任5-薦任7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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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24
那國立大學教授不算是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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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851
有哪位大大能把公保法、公服法、公任法作為一個比較,然後簡易列舉口訣呀?每次都會搞混好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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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782
農田水利會的職員就不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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