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非屬土地複丈之原因?
(A)就宗地之全部設定地上權
(B)因土地界址曲折需調整
(C)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
(D)為辦理土地分割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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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1), C(34), D(5), E(0) #2686906
統計: A(125), B(11), C(34), D(5), E(0) #2686906
詳解 (共 2 筆)
#5084293
地籍測量第204條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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