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非屬營利事業不合常規交易具體短漏報之情況?
(A)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一倍以上
(B)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 50 %以下
(C)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所得額10 %以上,且達
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3 %以上
(D)營利事業未提示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且無法提示其他文據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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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2), C(32), D(23), E(0) #583403
統計: A(33), B(12), C(32), D(23), E(0) #583403
詳解 (共 2 筆)
#865146
第 34 條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及本準則規定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
並據以申報所得額。未依規定辦理致減少納稅義務,經稽徵機關依本法及
本準則規定調整並核定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者,如有下列具體短漏報
情事之一,應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一、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二倍以上,或
為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
所得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以上。
三、營利事業未提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且無
法提示其他文據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
四、其他經稽徵機關查得有具體短漏報事證且短漏報金額鉅大。
前項規定,自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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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804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4條第1項。
(A)---第一款-->2倍以上
(B)---第一款
(C)---第二款
(D)---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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