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依預算法第 88 條之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准,得於預算外先行辦
理下列何事項?惟無須補辦預算:
(A)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
(B)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
(C)資金之轉投資
(D)購置屬無形資產之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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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7), C(27), D(322), E(0) #494408
統計: A(40), B(17), C(27), D(322), E(0) #494408
詳解 (共 2 筆)
#1254755
第 88 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
,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
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
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
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
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
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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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952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資金之轉投資
資產之變賣
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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