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明定授權由行政院訂定許可辦法者有:①有關利用海 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之管理 ②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 ③對廢棄 物在海洋傾倒、排洩或處置 ④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
(A)僅①②
(B)僅③④
(C)僅①②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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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7), C(175), D(97), E(0) #581568

詳解 (共 1 筆)

#1384980
第 6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應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申請許可。.......第 7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 8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 9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應接受其管制。中華民國政府於必要時得撤銷許可或暫停或停止其海洋科學研究活動。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行使各項權利。 二、確保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代表參與之權利。 三、隨時提供進度報告,並提出初步結論與最後結論。 四、隨時提供完整且不損其科學價值之資料複本、數據或樣本及各項評估報告。 五、確保研究資料利用過程中不得損害中華民國安全及利益。 六、在計畫有重大改變時,立即通知中華民國政府。 七、除另有協議外,不得調查海洋資源。 八、不得破壞海洋環境。 九、除另有協議外,在結束後立即拆遷各項研究設施或裝備。 十、其他相關法律及國際協定之規定。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 14 條 對洄游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外之魚種,中華民國政府具有養護及管理之權利。外國漁船在捕撈此類魚種時,應適當顧及中華民國對此類魚種之養護及管理措施。 前項洄游魚種種類及養護管理措施,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第 15 條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其路線之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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