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1 及 49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修憲結果若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符,自應無效
(B)修憲機關修憲時應循修憲正當程序為之
(C)修憲須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
(D)修憲結果須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但修憲程序則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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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6), B(193), C(265), D(15904), E(0) #603865

詳解 (共 6 筆)

#2177826

J381

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關於憲法之修改,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之規定,係指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改案時,必須之出席及贊成之人數。至於憲法修改案應經何種讀會暨各次讀會之出席及議決人數,憲法及法律皆未規定。修改憲法所進行之一讀會程序,並非通過憲法修改案,其開議出席人數究採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或採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三分之二之出席人數,抑或參照一般會議規範所定出席人數為之,係屬議會自律之事項,均與憲法無違。至自律事項之決定,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乃屬當然

這裡的自律事項也就是程序


3F的(D)錯在自始無效和宣告

J499

而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

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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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551
程序亦須符合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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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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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49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修憲之界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並無關於修憲界限之明文規定 
(B)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屬修憲之界限 
(C)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屬修憲之界限 
(D)逾越修憲界限之憲法修改條文,不待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該條文自始無效

請問這題為甚麼D是錯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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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325
A就對了要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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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6195

3F 

(D)逾越修憲界限之憲法修改條文,不待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該條文自始無效 

D的敘述  自始無效 -> 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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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652
A要如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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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5966
未解鎖
解釋字號 釋字第381號 解釋公布院令...
(共 3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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