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之見解,關於廣電自由,主要係保障人民的何種權利?
(A)要求公正報導之權
(B)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
(C)費率合理權
(D)無限制開放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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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0), B(12363), C(89), D(99), E(0) #603875

詳解 (共 2 筆)

#884912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引用自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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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005

 釋字第 364 號 

憲法第十一條之表現自由,是否蘊含廣電自由,並保障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機會?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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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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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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