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可歸類為較廣義之參政權
(B)為維護公正之選舉,選舉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之
(C)對於婦女當選名額予以保障,有違我國憲法之規定
(D)對於選出之民意代表,學說通說認為係屬法定代表,亦即代表全國人民,而非限於其選區,因此,A 選區 選出之代表,亦可由 B 選區之選民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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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29), B(1642), C(177), D(411), E(0) #603882

詳解 (共 10 筆)

#1073689
參政權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服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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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18
(B)為維護公正之選舉,選舉訴訟由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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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026
狹義的參政權是指人民選舉罷免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的權利,以及直接制定法律或否決法律的創制及複決權利。這四種權利一般稱為人民的參政權,也就是狹義的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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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348
憲法第132條: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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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05
選舉訴訟制度採二審制,受理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理終結,不得延宕時日,以保護當事人權益。其訴訟共分為2種:

一、選舉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二、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人有1.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或2.有暴力或賄選行為介入選舉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參選時之資格不符規定者,於任期屆滿前,均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http://goo.gl/T373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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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099
選舉,罷免爭議---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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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238
公投訴訟才是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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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5142

達成目標 努力不懈 

台北市選民選出來的議員 桃園的選民不能去罷免

同理,高雄人選出來的市長 他縣市的人也無法參與罷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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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8031
選舉訴訟由普通法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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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59
請問,行政訴訟法第十條,選舉罷免訴訟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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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6000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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