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之意旨,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主要係屬於下列何一憲法條文所保障之範
圍?
(A)憲法第 11 條之言論自由
(B)憲法第 12 條之秘密通訊自由
(C)憲法第 14 條之集會結社自由
(D)憲法第 15 條之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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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02), B(382), C(47), D(37), E(0) #631007
統計: A(13802), B(382), C(47), D(37), E(0) #631007
詳解 (共 2 筆)
#1012444
釋字第364號: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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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9234
J364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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