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2 號解釋,我國憲法第 18 條所稱「服公職之權」的「公職」,不包含下列何者?
(A)各級民意代表
(B)人民團體之職員
(C)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D)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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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6), B(5860), C(213), D(86), E(0) #630963
統計: A(576), B(5860), C(213), D(86), E(0) #630963
詳解 (共 3 筆)
#1237249
[釋字 42] 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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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826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於公務員服務法中所指之公務員,係以「受有俸給」為界定之條件,納入所有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及公營機關人員,故不論其產生及就任方式,也不論其為政務官或事務官。但需留意者,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適用教師法,故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惟若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時,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屬公務員。另民意代表如非領取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之俸給(包括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則似亦非屬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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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1638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號解釋:「憲法第18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這項解釋結果,曾運用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A)歷史解釋
(B)比較法解釋
(C)擴張解釋
(D)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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