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內涵,下列何者不屬之?
(A)可司法審查性
(B)可變動性
(C)可理解性
(D)可預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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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6540), C(95), D(260), E(0) #630970
統計: A(362), B(6540), C(95), D(260), E(0) #630970
詳解 (共 4 筆)
#1384997
審預理->(沈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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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596
可變動當然跟明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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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6817
釋字432號
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法律明確性)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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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536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32 號解釋意旨,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判斷標準包含三大核心內涵,意即法規範必須具備 「可理解性」、「可預見性」 與 「可司法審查性」。
(b) 可變動性 並不屬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組成要素,反而可能與法秩序的安定性相衝突,因此不屬之。
(b) 可變動性 並不屬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組成要素,反而可能與法秩序的安定性相衝突,因此不屬之。
- ❌ (a) 可司法審查性:屬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內涵。法規範的意義與範圍,在發生爭議時必須能夠「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 ❌ (c) 可理解性:屬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內涵。法律即便使用抽象概念,其「意義仍須非難以理解」,讓一般人能看懂其規範意旨。
- ❌ (d) 可預見性:屬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內涵。法律規範的行為與後果,必須是「受規範者所得預見」,讓人民有行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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