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乙於甲之 A 地上有地上權,並將該地上權抵押於丙,其後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乙之地上權因混合而消滅
(B)乙之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
(C)乙之地上權因抵銷而消滅
(D)乙之地上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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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1448), C(238), D(4120), E(0) #630975

詳解 (共 10 筆)

#920467
民法762但書
同一物之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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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563
ㄧ開始:A地是甲的,乙有地上權

後來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給乙
1.乙同時擁有所有權和地上權,所以依民法第762條因混同而消滅
2.乙在拿到所有權之前就已經先將地上權抵押給丙(本題) ,這是民法第762條但書中的
   其他物權之存續(乙抵押給丙的地上權)於第三人(丙)有法律上利益時,不在此限>>
   不能 混同,意思就是丙的利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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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336

於甲之 A 地上有地上權()並將該地上權抵押於丙,其後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

原則: 地上權 + 所有權 -> 歸於一人 (混同)

例外: 其他物權之存續,所有人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本題)抵押權人丙有法律利益的第三人,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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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906


  地上權消滅之事由很多種,大略例舉下列幾種方式最常見之型態,分述如下:
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混同
  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所以抵押權人丙就是有法律利益的第三人,因此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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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411
丙之抵押權是來自於乙之地上權,所以丙之抵押權不受影響的前提是要乙之地上權並未跟所有權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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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827

乙之地上權不能混同所以沒消滅,

丙之抵押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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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8760

A、B非本題要考的內容,先刪
剩下B、D
參照《民法》第762條

B是原則(歸於同一人,因混同而消滅)
D是但書(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不在此限=不發生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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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110
《民法》第762條(但書):「同一物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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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173
混同Vereignung混同 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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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8470

乙之地上權因其上設有丙之抵押權,依民法規定,不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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