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勞動基準法中退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心神喪失而不堪勝任工作之勞工,只要未滿 55 歲,仍不得強迫退休
(B)工作 15 年以上而年滿 55 歲者得自請退休
(C)自請退休性質上為勞工之形成權,無須雇主之同意
(D)退休金之給與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規定,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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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99), B(403), C(763), D(285), E(0) #630981
統計: A(5199), B(403), C(763), D(285), E(0) #630981
詳解 (共 10 筆)
#1305368
1.自請退休性質上為勞工之形成權,無須雇主之同意
2.依勞法s 55退休金之給與,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
(前15年 1年2基數 , 15年後 1年 1基數 , 未滿半/年 -> 以半/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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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370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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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508
意思就是年滿65或心神喪失得強制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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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232
勞基法第五十三條明文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又本條的立法精神,係基於保護勞工的立場,防止雇主藉故不准已達一定年資、年齡之勞工申請退休的弊病,而賦予勞工得自請退休之權利,並兼顧人事新陳代謝之功能。另勞工自請退休之權利,亦為契約終止權之一種,而終止權屬於形成權之一種,形成權在權利人行使時,就發生形成的效力,不必得到相對人的同意。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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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752
可是現實c是形成權嗎?不是很多自請退休不給退?這樣有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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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644
是阿~~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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