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公司為進口商,在其輸入的 DVD 播放器外包裝上標示「本商品非本公司製造、設計,本公司僅負責本產
品之銷售與客服,若造成任何財產、身體、生命之損害,概與本公司無關」。乙購買後,因線路設計瑕疵
起火導致其子丙遭濃煙嗆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公司已標明免責,乙不得向甲公司求償
(B)因丙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丙不得向甲公司求償
(C)因甲公司屬進口商,該商品非由其製造,故乙僅得向國外製造廠商求償
(D)甲公司是進口商,乙仍得向甲公司求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0), B(96), C(389), D(7117), E(0) #630979
統計: A(130), B(96), C(389), D(7117), E(0) #630979
詳解 (共 10 筆)
#949409
消費者保護法 第7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I.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II.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III.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I.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II.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III.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120
0
#1532431
消保法 第7條: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保法 第8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消保法 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消保法 第10-1條:本節(消保法7~10-1條)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45
0
#1095225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負無過失責任!!!
36
0
#2203093
民法上的規定:
第191-1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20
0
#1087057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乙)或第三人(丙--乙之子)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5
0
#1015145
消費者保護法 第7條
連帶賠償 甲、丙即 A、B;C 掰掰
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甲得減輕賠償
EX:丙在哪 =____= 題目沒有~~
仍得= 仍ㄖㄥˊ然可以
8
3
#1036824
B選項不對嗎?
5
2
#4298035
只有經銷商不用負責
2
3